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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基隆市衛生局113年1月25日基衛企壹字第1130200371A號函辦理。

學校應遵守「菸害防制法」相關事項如下:

一、全面禁止類菸品(如電子煙):

(一)任何人使用,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二)供應者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三)販賣者,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二、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,違規學生須由學校依規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;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,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三、菸害防制法規定,學校及校園外周邊人行道屬於全面禁菸之場所,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設置示意圖標明禁菸範圍,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,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四、學校如查獲學生有上述(一)及(二)違規情形,請填寫下列表單,函移基隆市衛生局處辦:

(一)違規行為人紀錄表(如附件1)。

(二)學生陳述書(如附件2),或各校既有之學生自述書/自述表/事件經過記錄表等(請學生詳述違規行為之過程)。

(三)其他佐證資料(如違規行為照片或影片光碟、所持之各式菸品截圖、買賣交易紀錄、明細或發票記錄等)。

五、檢附「菸害防制法」、「戒菸教育實施辦法」、「違規行為人紀錄表」及「學生陳述書」各一份。

::: 電話:02-24552096 ,傳真:02-24552095,地址:基隆市[206]七堵區東新街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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