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
轉知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9條、第9條之3、第91條,行政院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,請同仁參考。

::: 電話:02-24552096 ,傳真:02-24552095,地址:基隆市[206]七堵區東新街3號
網站維護: 長興國小資訊組
返回頁首